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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农信联社:员工涉不合法集资被判刑连翘属
文章来源:匠心娱乐网 | 2022-08-12
虞城县农信联社:员工涉不合法集资被判刑
虞城县农信联社:员工涉不合法集资被判刑
虞城,木兰故乡,地处豫、鲁、皖三省交界处。
2016年,作为虞城县金融主力军,虞城农信社在改制要害阶段,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信社变革的作业部署,县政府分外的注重,建立改制作业领导组并确认相关帮扶办法,但虞城农信社改制至今无果。
这期间,虞城县农信社相继爆出员工参与不合法集资被判刑,不法商人虚伪材料骗得借款,借款用处被改动,16年募股增资获批后抛弃,2020年再请求再获批,但不知此次募资增发能否按照银监局要求顺利完成?
2020年9月24日,商丘银保监分局复函虞城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和《我国银保监会乡村中小银行安排行政许可事项施行办法》(我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检查,批复赞同虞城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征集新股计划。
批复要求,虞城联社要当即安排施行上述计划。其间触及改动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按规则另行申报。募股增资计划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
2016年11月3日,商丘银监分局批复,赞同虞城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增资扩股计划;2017年4月10日,商丘银监分局批复,赞同虞城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股东资历。批复显现,商丘银监分局赞同商丘市商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虞城联社台湾菊4995万股股份,占该联社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9.99%;赞同河南艺文馆咨询策划有限公司持有虞城联社4995万股股份,占该联社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9.99%;赞同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持有虞城联社4995万股股份,占该联社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9.99%;赞同河南东联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虞城联社3000万股股份,占该联社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6%。
分支行调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查询虞城县农信联社工商改动事项,自2014年4月25日至今,虞城联社投资人改动一次,但并没有触及商丘银监分局批复赞同的新入股东。详见下图。
两名员工不合法集资获刑虞城,木兰故乡,地处豫、鲁、皖三省交界处。
2016年,作为虞城县金融主力军,虞城农信社在改制要害阶段,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信社变革的作业部署,县政府分外的注重,建立改制作业领导组并确认相关帮扶办法,但虞城农信社改制至今无果。
这期间,虞城县农信社相继爆出员工参与不合法集资被判刑,不法商人虚伪材料骗得借款,借款用处被改动,16年募股增资获批后抛弃,2020年再请求再获批,但不知此次募资增发能否按照银监局要求顺利完成?
2020年9月24日,商丘银保监分局复函虞城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和《我国银保监会乡村中小银行安排行政许可事项施行办法》(我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检查,批复赞同虞城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征集新股计划。
批复要求,虞城联社要当即安排施行上述计划。其间触及改动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按规则另行申报。募股增资计划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
2016年11月3日,商丘银监分局批复,赞同虞城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增资扩股计划;2017年4月10日,商丘银监分局批复,赞同虞城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股东资历。批复显现,商丘银监分局赞同商丘市商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虞城联社台湾菊4995万股股份,占该联社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9.99%;赞同河南艺文馆咨询策划有限公司持有虞城联社4995万股股份,占该联社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9.99%;赞同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持有虞城联社4995万股股份,占该联社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9.99%;赞同河南东联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虞城联社3000万股股份,占该联社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6%。
分支行调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查询虞城县农信联社工商改动事项,自2014年4月25日至今,虞城联社投资人改动一次,但并没有触及商丘银监分局批复赞同的新入股东。详见下图。
2016年6月12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发布(2016)豫1425刑初179号刑事判定书。文书载明,虞城县联社员工王宇飞、赵艳军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分款。
经庭审举证、质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宋XX、王宇飞违背国家金融办理法的规则,未经相关金融办理部门的同意,以商丘鑫管家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和虞城环美公司的名义,伙同被告人何XX、胡XX、赵艳军、余X、匡XX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系一起违法。......鉴于胡XX、王宇飞、赵艳军、余X、匡XX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分;王宇飞、何XX、赵艳军、余X、匡XX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分;......综上,本院决议对被告人胡XX、王宇飞、何XX、赵艳军从轻处分,.....关于王宇飞、何XX的辩解人提出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予以采用,对其别离提出的量刑定见,因违法数额巨大,且形成丢失巨大,本院不予采用。对赵艳军、匡XX的辩解人提出应当按照二人实践吸收的数额承当刑事职责的辩解定见,经查,本案系一起违法,二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一起违法行为承当职责,此项辩解定见不予采用,对二辩解人提出的其他从宽处分的辩解定见予以采用。根据宋XX、胡XX、王宇飞、何XX、赵艳军、余X、匡XX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归纳要素以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三、被告人王宇飞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00元;...
五、被告人赵艳军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9月30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发布(2019)豫1423刑初114号刑事判定书。文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至2017年6月份,被告人高某任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处理公司资金紧张问题,让其亲朋好友等以购房户的名义与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签定虚伪的购房合同、出具虚伪的收入证明,以按揭借款购房的方法骗得银行借款,后再由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替购房户偿还按揭借款。先后在虞城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处理按揭借款18笔,骗得借款3173万元(已还款8553286.37元)。上述骗得的银行借款被高某用于公司的运营。